建三江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科工作内容
时间:2019-12-12
来源:建三江人民检察院
作者:陈明
编辑:薛庆喜
录入:薛庆喜
审核:刘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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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访
信访由专人在控申举报接待室接待,涉检信访办理程序主要包括接待、登记、区分类别分流、答复等流程。
1、接待。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填写《来访登记表》,负责接待的人员应当认真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涉检信访案件制作接访笔录。
2、区分信访类别分流。不属本院管辖的,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规定到指定地点反映诉求;属于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按照分流原则和部门职能分工,交本院有关部门处理。
3、答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等个人信息不清的除外。
二、国家赔偿
办理国家赔偿案件指定两名检察人员办理,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主要经过受理、审理、终结的工作流程。
1、受理。由专人接受赔偿请求人申请及相关材料,填写《受理赔偿申请登记表》,经初审符合立案条件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不符合条件的,填写《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2、审查。承办人对赔偿案件全面审查,提出是否赔偿的意见,经部门讨论、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检察长决定;重大、复杂案件,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3、终结。制作《赔偿案件审查终结报告》和《刑事赔偿决定书》送达赔偿请求人,告知其如对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如对赔偿决定没有异议,应当书面提出支付赔偿金申请。案件承办人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配合院财政人员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支付赔偿金。
三、司法救助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主要有受理、审批、发放救助金工作流程。
1、受理阶段,指定专人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和必要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可以填写《受理救助申请登记表》。
2、审批阶段,由承办人制作《提请审批救助意见书》等相关材料,经部门负责人和检察长审核,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审批。
3、救助金的发放阶段,救助金以现金发放为主,救助金额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总额之内。承办人在接到财务人员通知后,应当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放,特殊情况需延期或分期发放的,应向同级党委政法委说明。
信访由专人在控申举报接待室接待,涉检信访办理程序主要包括接待、登记、区分类别分流、答复等流程。
1、接待。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填写《来访登记表》,负责接待的人员应当认真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涉检信访案件制作接访笔录。
2、区分信访类别分流。不属本院管辖的,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规定到指定地点反映诉求;属于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按照分流原则和部门职能分工,交本院有关部门处理。
3、答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等个人信息不清的除外。
二、国家赔偿
办理国家赔偿案件指定两名检察人员办理,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主要经过受理、审理、终结的工作流程。
1、受理。由专人接受赔偿请求人申请及相关材料,填写《受理赔偿申请登记表》,经初审符合立案条件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不符合条件的,填写《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2、审查。承办人对赔偿案件全面审查,提出是否赔偿的意见,经部门讨论、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检察长决定;重大、复杂案件,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3、终结。制作《赔偿案件审查终结报告》和《刑事赔偿决定书》送达赔偿请求人,告知其如对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如对赔偿决定没有异议,应当书面提出支付赔偿金申请。案件承办人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配合院财政人员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支付赔偿金。
三、司法救助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主要有受理、审批、发放救助金工作流程。
1、受理阶段,指定专人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和必要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可以填写《受理救助申请登记表》。
2、审批阶段,由承办人制作《提请审批救助意见书》等相关材料,经部门负责人和检察长审核,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审批。
3、救助金的发放阶段,救助金以现金发放为主,救助金额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总额之内。承办人在接到财务人员通知后,应当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放,特殊情况需延期或分期发放的,应向同级党委政法委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