垦区检察机关流程监控实施细则(试行)之控告
申诉案件
时间:2019-11-26
来源:建三江人民检察院
编辑:薛庆喜
录入:薛庆喜
审核:刘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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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申科受理案件流程: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依管辖受理——转送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办理完成书面回复——控申科答复主要监控内容:
一、对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监控
(一)管辖权的确定。(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11、12、13条)(二)受理范围
1.不服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包括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据:民诉法第209条第一款)
2.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24条)
3.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24条)
(三)受理或接收
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35、36、39条)
本级院管辖、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之日起3日内制作《受理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37条)
(四)转送业务部门
决定受理后3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并将《受理通知书》抄送本院案管部门。(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38条)
(五)业务部门审查期限
业务部门3个月内审查终结。依据:民诉法第209条)
(六)答复
当面或邮寄送达《受理通知书》。
二、对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监控
(一)受理范围1.不服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包括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2.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3.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依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5条)
(二)申请时限
受理范围中第1项申请时限为6个月内。(依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6条)
(三)受理或接收
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依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8条)
本级院管辖、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之日起3日内制作《受理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依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36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38条)
(四)转送业务部门
决定受理后3日内移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依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10条)
(五)业务部门审查期限
业务部门3个月内审查终结,有特殊情况,由本院检察长批准延长。(依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12条)
(六)答复
当面或邮寄送达《受理通知书》。
三、对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监控
(一)刑事立案监督1.刑事立案监督受理范围: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52条、553条、554条)
2.转送给侦查监督检察部门。(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54条)
3.答复:侦查监督部门作出审查结论后,控申部门10日内告知。(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58条)
(二)侦查活动监督
1.侦查活动监督受理范围;
2. 转送给侦查监督检察部门。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64条、565条)
(三)审判活动监督
1. 审判活动监督受理范围:一般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期限。(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78条)
2. 转送业务部门:由公诉部门和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承办一般违法行为案件;由监所检察部门承办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期限案件。(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78条)
(四)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1.受理范围:被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请求检察机关抗诉、对生效判决不服(刑事申诉)。(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83条、593条)
2.转送业务部门:分情况转送公诉部门,刑事申诉部门。(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83条、593条第一款)
3.答复:对生效判决不服作出审查复查结论后10日内通知申诉人。(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96条)
(五)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
1.受理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被羁押的。(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15条)
2.转送业务部门:分情况转送监所检察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15条)
(六)看守所执法活动监督
1.受理看守所执法活动监督案件。(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29条)
2.转送业务部门:监所检察部门。(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7条第二款、第629条)
(七)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监督
1受理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监督案件。(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33条)
2.转送业务部门:监所检察部门。(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33条)
(八)强制医疗执行监督
1.受理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案件。(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61条)
2.转送业务部门:监所检察部门。(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61条)
四、对刑事申诉的监控
(一)受理范围1.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15条)
2.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被害人,被不起诉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7日内申请;
(2)被害人,被不起诉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7日后申请。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13条、417条、418条、421条)
3.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依据:刑诉法第252条)
(二)申请时限
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申请时限分为7日内和7日后,其他无申请时限要求。(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17条、418条、421条)
(三)受理或接收
7日内作出处理。(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57条)
(四)转送业务部门
针对上述受理范围第1、第2项第(1)小项中被不起诉人7日内申请、第2项第(2)小项、第3项转送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部门;第2项第(1)小项中被害人7日内申请转送上一级刑事申诉部门立案复查。(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15条、417条、418条)
(五)业务部门审查期限
审查期限2个月。决定立案复查的复查期限为3个月+3个月。(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75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22条)
(六)答复
作出审查复查结论后制作《通知书》或《决定书》,10日内通知申诉人。(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96条)
五、对国家赔偿的监控
(一)受理范围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依据:2012年修正《国家赔偿法》第21条)
1.请求刑事国家赔偿。(依据:2012年修正《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18条)
2.申请复议。(依据:2012年修正《国家赔偿法》第24条)
(二)申请时限
1.请求国家赔偿时限2年内。(依据:2012年修正《国家赔偿法》第39条)
2.申请复议时限30日内。(依据:2012年修正《国家赔偿法》第24条)
(三)受理或接收
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明确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充的全部相关材料。(依据:2012年修正《国家赔偿法》第12条)
(四)转送业务部门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办公室。
(五)业务部门审查期限
1.请求国家赔偿业务部门审查期限2个月。(依据:2012年修正《国家赔偿法》第23条第一款)
2.申请复议审查期限2个月。(依据:2012年修正《国家赔偿法》第25条第一款)
(六)答复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依据:2012年修正《国家赔偿法》第23条第二、三款)
六、对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的监控
检察院具有管辖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备注:
1.办理时限上,国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中规定的时限办理,即:属于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受理或接收期限为十五日;受理后七日内转业务部门;具体承办部门办理期限为六十日,可延长三十日。
2.未说明申请时限的,为无申请时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