垦区检察机关流程监控实施细则(试行)之刑事
执行检察案件
时间:2019-11-26
来源:建三江人民检察院
编辑:薛庆喜
录入:薛庆喜
审核:刘爱因
【字体:大 中 小】
流程监控工作是案件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能,是一项集业务性、基础性和经常性的工作,主要对检察机关内部办案活动开展程序的日常监督。为促进垦区检察机办案质量的提高,根据刑事诉法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此细则。
1、对于实施暴力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有组织犯罪、涉黑、涉恶犯罪的主犯,涉嫌犯罪罪行较重、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以及其他社会危险性较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但是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2、应当对涉嫌犯罪情节较轻的在校学生、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具有悔罪、坦白、自首、立功、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初犯、偶犯、过失犯、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从犯、胁从犯等进行动态、分诉讼阶段地重点审查。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情形时,应当随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
3、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人应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申请时应对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
4、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发出文书及主体名义是否正确。①同级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正在办理的案件,以本院的名义发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②本院侦查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办理的案件,以本部门名义发出《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释放)的建议》;③异地羁押的案件,办案机关于羁押地人民检察院无上下级关系的,以本院的名义发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
5、对原案一案多人的是否每人分别立案审查。
6、案卡填录是否规范。
(二)主要监控内容
1、发现案件中存在超期羁押或久押不决的情况,执检部门是否建立羁押期限审查案件。
2、超期羁押与久押不决是两种不同的情况,但是在统一系统中为同一案卡,是否混填案卡。
3、发生即超期羁押又久押不决的,是否分别建立案卡
1、一般性罪名
2、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判相;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的罪犯。
3、假释最低执行刑期及起算时间
(二)主要监控内容
1、申请减刑的人员是否属于被法院决定限制减刑人员。
2、申请减刑的起始时间和间隔是否符合规定。
3、申请减刑幅度是否正确。
4、申请假释的罪犯是否符合执行时间条件。
5、申请假释人员是否属于不得假释人员。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强奸、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
1、对象条件: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2、实质条件: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原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应当在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七年以上方可适用暂于监外执行;原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3、禁止条件: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自伤自残的罪犯;生活不能自理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危害社会的罪犯;不配合治疗的罪犯;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经诊断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三类罪犯”(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黑社会性质犯罪)。
(二)监控内容
1、暂予监外执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是否存在将不符合法律条件的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罪犯被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后,未依法交付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实行社区矫正,且未提出纠正意见。
3、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刑期届满,未及时为其办理释放手续,且未提出纠正意见。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一)主要监控内容1、对于实施暴力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有组织犯罪、涉黑、涉恶犯罪的主犯,涉嫌犯罪罪行较重、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以及其他社会危险性较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但是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2、应当对涉嫌犯罪情节较轻的在校学生、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具有悔罪、坦白、自首、立功、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初犯、偶犯、过失犯、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从犯、胁从犯等进行动态、分诉讼阶段地重点审查。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情形时,应当随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
3、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人应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申请时应对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
4、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发出文书及主体名义是否正确。①同级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正在办理的案件,以本院的名义发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②本院侦查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办理的案件,以本部门名义发出《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释放)的建议》;③异地羁押的案件,办案机关于羁押地人民检察院无上下级关系的,以本院的名义发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
5、对原案一案多人的是否每人分别立案审查。
6、案卡填录是否规范。
二、羁押期限审查案件
(一)羁押期限一览表
办案 机关 |
诉讼 环节 |
法律 条款 |
主要 内容 |
羁押 期限 |
批准 机关 |
||
月 | 日 | ||||||
公安机关 | 拘留 | 第91条 | 被拘留人需要逮捕的,应对在拘留后3日内提起逮捕。 | 3 | 公安机关 | ||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天 | 1-4 | ||||||
对于流串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可以延长至30日 | 30 | ||||||
检察机关 | 审查逮捕 | 第91条 | 检察院对提请逮捕案件的进行审查,作出批捕或不批捕决定。 | 7 | 检察机关 | ||
公安机关 | 侦查 | 第156条 |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 2 | |||
第156条 | 案件在期限届满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 1 | 上一级检察院 | ||||
第158条 | 交通不便、重点犯罪集团、流传作案、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按照第156条规定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 2 | 省级检察院 | ||||
第159条 | 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按照第158条规定仍不能,可再延长2个月 | 2 | 省级检察院 | ||||
第160条第1款 |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按照第156条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 一般情况 | 2 | 公安机关 | |||
案情复杂可延长1个月 | 1 | 上一级检察院 | |||||
第160条第2款 |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 | ||||||
检察机关 | 审查起诉阶段 | 第172条 |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 | 1 | |||
审查起诉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
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15日 | 15 | ||||||
第175条第3款 |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2次) | 1*2 | |||||
公安机关 | 补充侦查 | 第175条 |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2次为限 | 1*2 | |||
人民 法院 |
一审 程序 |
第208条第1款 | 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 3 | |||
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符合第15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再延长3个月 | 3 | 上一级法院 | |||||
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无限期) | 最高人民法院 | ||||||
第208条第3款 |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 (3+3)*2 | |||||
第208条第2款 |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 ||||||
检察机关 | 补充侦查 | 第205条 | 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也应当在1个月内侦查完毕 | 1*2 | |||
人民法院 | 二审程序 | 第235条 |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查阅(阅卷)完毕 | 1 | |||
第243条 | 二审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内审结 | 2 | |||||
合第158条规定情况之一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 2 | 高级人民法院 | |||||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无期限) | 最高人民法院 | ||||||
第241条 |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从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 参照一审程序 |
1、发现案件中存在超期羁押或久押不决的情况,执检部门是否建立羁押期限审查案件。
2、超期羁押与久押不决是两种不同的情况,但是在统一系统中为同一案卡,是否混填案卡。
3、发生即超期羁押又久押不决的,是否分别建立案卡
三、减刑、假释提请中审查与提请审查(含开庭)案件
(一)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7年1月1日实施)刑期 | 依据 | 时间 | 减刑幅度 |
不满5年有期徒刑 |
第 6 条 |
首次减刑应当执行1年以上,两次减刑间隔不得少于1年,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刑期。(重大立功表现的减刑不受时间限制) |
1、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 2、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3、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4、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
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 | 首次减刑应当执行1年6月以上,两次减刑间隔不得少于1年,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刑期。(重大立功表现的减刑不受时间限制) | ||
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首次减刑应当执行2年以上,两次减刑间隔不得少于1年6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刑期。(重大立功表现的减刑不受时间限制) | ||
无期徒刑 |
第 8 条 |
首次减刑应当执行2年以上,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2年。(重大立功表现的减刑不受时间限制) |
1、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 2、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4、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以下年有期徒刑。 |
死缓 |
第 10 条 、 第 12 条 |
首次减刑应当减为无期后执行3年以上,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2年。(重大立功表现的减刑不受时间限制) |
1、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2、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为二十四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4、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以下年有期徒刑。 5、实际执行不得少于十五年。(不包含死缓执行期间) |
限制减刑的死缓 |
第 13 条 、 第 14 条 |
首次减刑应当在减为无期后执行5年以上,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2年。(重大立功表现的间隔时间适当缩短) |
1、减刑后不得低于二十年有期徒刑。 2、一次减刑不超过6个月有重大立功的,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 |
终身监禁 |
第 15 条 |
无 | 在死缓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的裁定中应当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
1、一般性罪名
2、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判相;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的罪犯。
刑期 | 依据 | 时间 | 减刑幅度 |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 7 条 |
首次减刑应当执行2年以上,两次减刑之间间隔1年以上。(重大立功表现的减刑不受时间限制) |
1、参照有期徒刑减刑从严掌握。 2、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 7 条 |
首次减刑应当执行2年以上,两次减刑之间间隔1年6月以上。(重大立功表现的减刑不受时间限制) |
1、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 2、参照有期徒刑减刑从严掌握。 |
无期徒刑 |
第 9 条 |
首次减刑应当执行3年以上,两次减刑之间间隔2年以上。(重大立功表现的减刑不受时间限制) |
1、减刑后刑期最低不得少于二十年有期徒刑。 2、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 3、参照有期徒刑减刑从严掌握。 |
死缓 |
第 11 条 |
首次减刑应当在减为无期后执行3年以上,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2年。 |
1、一般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2、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的和减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 4、参照有期徒刑减刑从严掌握。 |
3、假释最低执行刑期及起算时间
刑期 | 依据 | 起算时间 | 最低执行刑期 |
有期徒刑 |
第 23 条 |
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先行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 原刑期1/2 |
无期徒刑 | 判决生效日期起算(先行羁押不予折抵) | 13年 | |
死缓 | 死缓执行期满之日 | 15年 |
1、申请减刑的人员是否属于被法院决定限制减刑人员。
2、申请减刑的起始时间和间隔是否符合规定。
3、申请减刑幅度是否正确。
4、申请假释的罪犯是否符合执行时间条件。
5、申请假释人员是否属于不得假释人员。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强奸、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
四、暂予监外执行提请、决定审查案
(一)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1、对象条件: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2、实质条件: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原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应当在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七年以上方可适用暂于监外执行;原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3、禁止条件: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自伤自残的罪犯;生活不能自理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危害社会的罪犯;不配合治疗的罪犯;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经诊断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三类罪犯”(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黑社会性质犯罪)。
(二)监控内容
1、暂予监外执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是否存在将不符合法律条件的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罪犯被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后,未依法交付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实行社区矫正,且未提出纠正意见。
3、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刑期届满,未及时为其办理释放手续,且未提出纠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