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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业务流程

时间:2018-12-11

来源:公诉科

录入:薛庆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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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查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1、经初步审查,认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将全案移送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审查。
   2、经初步审查,认为应当由其他地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将全案移送其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
   二、对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进行审查
   1、审查内容: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成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2、审查期限: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做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三、经审查认为应当提起公诉的案件
   1将起诉书连同案卷由案件管理中心移送建三江农垦法院。
   2、按照法院通知的开庭时间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3、对法院的判决、裁定进行审查,看定罪量刑是否存在不当的情况。
   4、若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四、经审查认为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
   1、经本院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决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法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相对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存疑不起诉:对于经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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